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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


宋OO 發問於 2020-12-05 | 桃園 | 其他

Q: 不好意思請問
(檳榔攤是房東)和地 上有(一個20尺自己的貨櫃我住裡面),租約是我媽簽約的租金我出的,租約到明五月。我房子剛賣所以搬到媽媽租的上我說的檳榔攤房東也知道我剛賣房要先搬過去檳榔攤等事,當為開始要整理時房東就一直說要開店要做生意了嗎整理到一半他就限制我用水後又要我改善環境與清潔但一用水清洗時房東就一直來說怎麼一直水有次晚上直接停我水我正洗澡我就跑去叫房東問怎麼沒水不理我隔天我媽去問房東怎麼樣了嗎後我媽說房東要跟我說話就說沒事沒事原要我裝加壓馬達說馬達因我使用水太長時間所以壞了但房客不是只我一戶我想了就跟我媽說不要裝了沒有這樣的道理就直說因房東一直找碴又過份的停我水還無理的要我裝馬達所以請媽媽說要退租和房東奇怪無理的行為要賠償這樣做對嗎!

民事 土地法規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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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
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
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您好,目前可考慮就承租人刻意對給水設備不為修繕事實,發函終止租賃契約,若房東拒絕,有無訴訟終止契約以及求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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