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工讀生 排班制 一天做4小時左右 9-12月中間 有好幾天沒上有幾天上班 請問這樣算是滿三個月嗎 離職需預告嗎
A:
您好,依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 488 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第 489 條「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故工作契約未約定工作期限,原則上隨時可終止。但如您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工作,則就有勞動基準法適用。如您工作期間滿3個月,因自身因素要自請離職就需要10日前預告雇主。依勞基法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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