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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仿品放棄追究 保智大隊


劉OO 發問於 2020-12-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之前在蝦皮買到的褲子是仿品,要我去做筆錄,但時間忙碌,不想跑法院,因此不打算追究,保智大隊說商標法為非告訴乃論,請問需要強制做筆錄嗎?或是可以跟他們說明放棄追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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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商標侵權案件是商標權人提出告訴的,傳您去製作筆錄,應是將您列為證人, 需要證明賣家有陳列販售仿冒品,因此即使您放棄追究,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及第 176-1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故如檢方認為您是必要的證人,可能您還是會因為是證人而被傳通知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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