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任職第二周向直接主管提出離職 公司為政府公務機關
部門主管原告知送簽呈後約兩周可以離職
但一周後主管上級主管表示契約有寫未滿三個月還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
因勞基法僅規定三個月以上 且目前沒有負責業務 僅在學習階段
請問是否有需要遵守公司契約 或是可以在原定時間離職?
A:
筱O君您好,
您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為公務機關約聘人員,即與公務機關間契約為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仍有三十日預告期間,而該契約約定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故應依該契約約定認定之。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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