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網站有在分享一些新聞媒體新知,在網站頁面上會放上電子新聞的連結。
為了畫面好看,會使用該新聞媒體的LOGO,並作為連結。
因此想請教您,如果我們直接將該媒體logo放在我們網站上,並標明 引用媒體 四個字,這樣是否有侵權疑慮?
謝謝
A:
您的問題涉及商標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我國法院見解肯認商標合理使用之態樣,區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指以他人的商標指示該他人的商品或服務,舉例來說手機維修店可以使用APPLE商標,表示其有在維修APPLE品牌的產品。因此,您所提的情況可能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之規定,只是依法院實務見解,仍應審酌使用他人商標時,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是否為必要行為、使用之結果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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