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準用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是109年12月31日離職,已工作滿一年,預告期間是20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您在108年12月8日入職,在109年12月7日已工作滿一年,有特別休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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