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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滿前申請復職被資遣


楊OO 發問於 2020-11-26 | 高雄 | 製造業

Q: 你/妳好

想請問若育嬰留停期間即將結束,依本公司規定要在育嬰留停滿前20日向公司申請復職
Q = 若依公司規定在20天前提出復職申請後,公司收到復職申請,可以在還沒復職前資遣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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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壹、依照您所提供的描述,先簡略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的一些法令規定:
一、首先,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在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但雇主於協商時有權同意或拒絕育嬰留職停薪人提前或延後復職之申請。
二、原則上,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僅受僱者得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雇主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受僱人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之復職申請;除非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始能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受僱人期滿時之復職申請:(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另外,雇主因前開各款原因未能使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貳、承上,依照您所提供的描述,除非 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始能在育嬰留職停薪受僱人期滿復職前辦理期滿時資遣:(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 貴公司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參、特予提醒:因相關法規並未如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明文應”回復原職務及復薪”。因此,我國司法實務認為,雇主若有正當事由無法使育嬰留停受僱人回復原有之工作,得在符合誠信原則、權利禁止濫用原則及調動原則之下,安排該復職受僱人從事異於其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工作。亦即,雇主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受僱人期滿申請復職,雇主雖原則上不能拒絕其復職申請,但只要有正當事由、符合調動職務規定、調動原則,雇主得不回復其原職務及原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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