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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臉書有個賣場出售二手商品


官OO 發問於 2020-11-2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原價14000的床墊 接近全新 以6500出售 買家同意先付款之後半個月後再取貨 先全額轉帳以保留商品 理由是新房子半個月後才弄好 可是付款後人就消失了 聯絡了很多次也沒回覆 可是貨一直佔在公司的貨倉 那假設他之後申請退款 我可以不退費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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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與買家間買賣契約已成立,對方有支付價款及受領床墊責任,參照民法第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賣雙方約定付款後半個月取貨,時間屆至卻不來取貨,導致您受有保管費用支出,您可依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向買受人求償保管費用賠償。至於對方申請退款涉及解約,除非買賣之物有物之瑕疵,否則如無正當理由,買方不能片面要求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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