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您與買家間買賣契約已成立,對方有支付價款及受領床墊責任,參照民法第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賣雙方約定付款後半個月取貨,時間屆至卻不來取貨,導致您受有保管費用支出,您可依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向買受人求償保管費用賠償。至於對方申請退款涉及解約,除非買賣之物有物之瑕疵,否則如無正當理由,買方不能片面要求解除契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