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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與作業員之間的勞資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20-11-19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外子工廠類別為「金屬加工業」,一年多前工廠一名員工因頸椎神經疾病向工廠申請留職停薪,留停期間此名員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最後外子工廠也和此名員工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皆簽名並留下記錄。但數月後此名員工寄來存証信函,要求外子工廠:
1、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我們的疑問:工廠並沒有要他離職,他還在留職停薪期間?
2、發給「職業傷害證明」—我們的疑問:他的頸椎問題雖有就診,但醫生診斷證明也只有病名並無指出是因為職業傷害所致?
3、退休金與資遣費:如果工廠的現今的營運狀況很差,不知這部份是否有再調解的空間?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員工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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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您好,對方主張終止勞務契約有無理由端視當初受傷原因與工廠管理施作有無關係,這部分可持資料與本所就事實以及對方主張進一步釐清,以免權益受損。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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