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若您與雇主就育嬰留停期間之年資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是不計入年資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您自107年7月2日到職,110年1月31日離職,扣除中間育嬰留停期間,於110年1月24日年資已滿2年,有特別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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