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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的特休假計算方法


劉OO 發問於 2020-11-19 | 新竹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本人現職公司在107/7/2到職,108/12/25-109/6/24育嬰留停(請問育嬰留停的期間年資會繼續算嗎?)
且訂於110/1/31離職,本公司給特休假是用曆年制計算,依曆年制計算每年的休假皆有休完,想問110年是計算特休假的一個新年度,在最後的這個1月裡面我可以拿到幾天的特休假是合理的呢?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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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若您與雇主就育嬰留停期間之年資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是不計入年資的。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您自107年7月2日到職,110年1月31日離職,扣除中間育嬰留停期間,於110年1月24日年資已滿2年,有特別休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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