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公司負責開發程式,公司未與我簽訂著作相關的約定。
後來因為公司欠薪+未繳勞健保+高薪低報,而非自願性離職
公司目前還是欠我前,因此我沒將程式碼留給公司,公司現在要追究
在法律上我是否有責任要給他?
A:
您好:
關於員工開發的程式碼歸屬,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因此,在公司與您並未特別就著作權為相關約定時,您在工作期間所開發的程式,雖由您為著作人,但實際上有權利用該程式碼的著作財產權人為公司。從而,若您拒絕於離職時將程式碼交付給公司,除了著作權法外,尚可能產生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任。
從而,針對公司欠薪、高薪低報造成的勞退提撥差額、非自願離職應得的資遣費等費用,建議您另行將僱傭期間及契約終止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列出具體數額向公司請求,亦能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藉由調解委員的從中協調維護權益,盡量不要以拒絕交付程式碼作為和公司談判的籌碼,以免造成公司運營困難,而衍生後續賠償責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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