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在約四年前一同處理了以轉到債務公司的電信債務,在今年11/06卻收到支付命令,但事隔幾年我也不知道這筆是否當年有一起處理,收據都還收著,但我同樣有疑慮當初合意處理這筆為啥沒出現,卻等到四年後才來要求支付債物,我可以申請異議嗎?也超過五年了,是否可以申請消滅嗎?
A:
1.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得於20日內不附任何理由或證據,向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2. 民事異議狀的內容如下。並請參考下述司法院書狀範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5-4072-a184f-1.html
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事:
異議人於民國○○年○月○日收受貴院○○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於 20 日內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 516 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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