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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切結書有法律效力?


KOOOO 發問於 2020-11-1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提離職後,公司要我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

我想請問:
-以下列出在切結書的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1)競業條款,一年不能從事相關工作,但沒有給予勞方任何補助。
(2)公司要求勞方在離職後,除交接文件及事項外,還要維持3個月以上的專案追蹤及技術維護(無償提供)。
(3)切結書最後寫了針對以上事實,本人毫無法律保留意見,但上述(1)(2)兩條不合理,若簽署了這份文件,會因為這項條文而使上述條文有效力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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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公司要求您簽署離職切結書是否有效的問題,必須看具體切結書文字是如何約定。

勞動基準法是勞動關係的最低規範。
依勞基法第第9-1條的規定,在競業禁止的規範上,雙方除了要就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等等為約定外,且雇主還必須就競業禁止為合理補償,這樣的約定才會有效。

相同類似的道理,公司要求勞方在離職後,無償提供專案追蹤與技術維護的工作,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只要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支付工資。

現在最大的爭議是在於您目前要簽署的「切結書」性質是什麼?
如果是勞動契約的情況下,則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此等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為無效。
但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觀察,在雙方已經沒有勞動契約關係的情況下,您做出「單方面」的承諾,其性質是否如上述所稱之「勞動契約」,在定性上會有爭議。假若從文字上解讀,被解讀為您出於自由意志而做出單方面的承諾者,依照誠信原則及禁反言,亦有可能被認定這樣的約定為有效,而必須遵守。

因來信內容未具體提供切結書內容,建議您就近請教法律專業人士,以維權利之保護。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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