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公司要求您簽署離職切結書是否有效的問題,必須看具體切結書文字是如何約定。
勞動基準法是勞動關係的最低規範。
依勞基法第第9-1條的規定,在競業禁止的規範上,雙方除了要就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等等為約定外,且雇主還必須就競業禁止為合理補償,這樣的約定才會有效。
相同類似的道理,公司要求勞方在離職後,無償提供專案追蹤與技術維護的工作,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只要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支付工資。
現在最大的爭議是在於您目前要簽署的「切結書」性質是什麼?
如果是勞動契約的情況下,則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此等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為無效。
但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觀察,在雙方已經沒有勞動契約關係的情況下,您做出「單方面」的承諾,其性質是否如上述所稱之「勞動契約」,在定性上會有爭議。假若從文字上解讀,被解讀為您出於自由意志而做出單方面的承諾者,依照誠信原則及禁反言,亦有可能被認定這樣的約定為有效,而必須遵守。
因來信內容未具體提供切結書內容,建議您就近請教法律專業人士,以維權利之保護。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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