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目前尚有一政府工程合約,保固期尚有4年,但因公司經營已多年虧損,目前想結束經營,故想請政府單位同意將後續保固的權利義務轉由我公司配合的另一家廠商延續,但政府單位通常不願答應,想請問是否有合法的法令依據,可因為原廠商經營不善,合法轉包的相關法令可以適用。
A: 您好,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及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三點「 (契約之轉讓)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依您所述因公司經營已多年虧損,想結束經營,故想請政府單位同意將後續保固的權利義務轉由公司配合的另一家廠商延續,請依上該規定經政府機關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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