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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扣薪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0-11-0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我的家人因為跟資融公司借款而未還清欠款
在8月時家裡收到資融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通知
在9月~10月我的家人有陸續還款但沒有完全還清

我想請問
1,在法院執行扣薪時,會寄通知書告知何時開始扣薪嗎?
2,如果資融公司沒有扣除9月~10月陸續還的款項
以最初在8月份的欠款金額強制扣薪,那我的家人應該怎麼做?
3,如果欠款金額和實際還款金額有異,我們應該在何時向法院提出聲請異議?在多少時間內提出才可以?

謝謝你,麻煩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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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1.扣薪部分,法院民事執行處會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處理。1.在法院執行扣薪時,會由法院民事執行處寄通知書給債務人工作之雇主,於雇主接獲法院通知後開始依上該規定扣薪資。2.如果資融公司沒有扣除9月~10月陸續還的款項以最初在8月份的欠款金額強制扣薪,依強制執行法第第 12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第 13 條「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當事人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第 14 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如您被法院執行,您可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閱卷,確認金額是否正確?如不正確可檢附清償部分款項證據,向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狀,法院如認有理由可更正執行金額。如執行處認為有爭議無法認定不願更正金額,您就必須另案提出強執法第14條異議之訴,由民事庭判決後才能認定正確金額為何。
3,債務人依強執12條聲明異議或依強執14條提異議之訴,要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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