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幾位朋友一起籌資設立
但其中一位自創立起 佔有股份10% (是股東也是董事之一)但後來擺爛都不做事
造成其他股東分配利益時不愉快也影響心情
請問實務上該如何回收該位股東的股權?
可以直接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嗎?
我看公司法163條、是要等ㄧ年後才能轉讓給其他股東嗎?
(因為我們不想給不認識的人入股)
那167條之一的約定,又是什麼意思?
讓他乾淨的退出公司經營?
又結算金額要如何計算?如果他同意轉讓股份,是按照當時出資額嗎?
A:
您好
1.發起人在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能轉讓股份的限制,在公司法107年8月修法後,第163條已經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隨時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
股份轉讓只需轉讓的股東間簽訂股權移轉協議,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即可。
因出售股份的這位股東同時有董事的身分,所以需要另外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2.公司法第167-1,是167條的例外規定。167條規定公司不能買回自己的股份,但167-1則特別規定如果要進行「員工庫藏股」的情況下,可以例外用公司的資金買回股份。167-1的規定似乎與您所提出的問題沒有關聯。
3.股東間轉讓股份的金額,公司法沒有規定,可以用當初出資的金額,也可以依公司最新財務報表的股份淨值計算,只要轉讓股份的股東間有共識即可。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具體作法仍應視實際情形決定,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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