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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問題


謝OO 發問於 2020-10-27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想請問租賃問題,我們是房客,在109/1/21與房東簽訂租約,合約是半年,但之間房東有口頭答應我們隨時可以搬走,後來中間我們有問題與房東反應,但房東都不理,所以我們於109/3/20搬離,之後6/10我們有去調解,最後調解成立了,調解內容是1.房東退還我們一個月押金2.在當天6/10晚上19:30點交裡面的東西,點交完也簽了點交無誤(因為當時搬離時我們把鑰匙反鎖在裡面拍照錄影給房東,我們沒當面點交)現在又收到法院的調解,調解內容是房東說6/10點交完後,6/12他要打掃時發現裡面有東西被損壞要求我們賠償五萬元,這樣我們應該是不用賠償的吧?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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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果雙方已經點交完成
事後房東要主張物品遭損壞要求賠償
需由房東自行舉證房客有侵權行為
也就是必須由房東提出證據證明物品確實有損壞,點交當時無法及時發現
且是由房客所造成
否則房客得毋庸理會其賠償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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