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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總公司供貨不穩定

總公司供貨不穩定


簡O 發問於 2020-10-24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想請問總公司依約定須於訂貨後7個工作天,到貨原物料。
因超過約定日期,導致店面無法正常營運,請問是否能夠提前解約或者是獲得什麼賠償?
在約定日期到期前,加盟主未提醒時間將到期,請問這樣是否有連帶責任?
由於此供貨不穩定的情形已不是第一次發生,請問是否能於合約到期前提早拿回押金及本票,以確定自身權益?

代理、經銷問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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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依您敘述若雙方契約有明定應於下訂後七日內到貨
總公司未約定履行即屬給付遲延,應賠償加盟店因此而生之損失
至於加盟店是否得因此解約尚須依雙方履約情形實際判斷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契約與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
先釐清貴公司得主張之權利義務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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