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併案債權人提出債權計算書,得否將同一債務人之他執行案件(不同案號)所支出的執行費用併予列入嗎?若肯定,是否能優先受償?
A:
為便利說明,就原執行案號稱A案,併案案號稱B案,未併案執行之他執行案件稱C案,就您所提問題說明如下:
1.若係B案之執行費用,因為已經併案處理,則可以一併受償,但若是C案的話,則因未經併案,有可能成為劣後債權(例如於拍定後始聲請執行等),故需就具體情形認定。
2.就B案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C案則依具體個案認定。
以上說明再請您參考一下,若有任何其他疑問,也請您不吝提出。
瀛睿律師事務所-高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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