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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交貨日期超過,要求退款

交貨日期超過,要求退款


陳OO 發問於 2020-10-23 | 臺中 | 製造業

Q: Dear:律師
想請問報價單上有寫到用印回傳後視為雙方合作正式合約,在雙方確認並正式付款後,除違約外不得退款,交貨日期為材料費50% 支付完成後,45天交貨。
但對方超過交貨天數,儘管催促也一再拖延,這樣我方能經由法院強制扣款對方帳戶及要求退款嗎?
對方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謝謝您。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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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您好,目前可就契約內容就債務不履行等等規定向對方提出訴訟請求交貨,若有造成遲延給付造成損失,則就損失求償,除非當初契約經過公證可以強制執行,否則仍需透過法院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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