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您所服務的公司曾經表示員工可以在工作時,使用自己的杯罐填裝公司飲品原料以調製飲品及飲用該調製的飲品。
基本上,你應該要舉證公司是否曾經做過此種表示,而且此種表示在語意上,應認為調製的飲品數量係員工在公司內自用,而非大量調製致使得以另外販售獲利。
如果調製及取得該等飲品的數量不多,可以認定是給員工自己於工作時飲用,法律上可認定取得該物係經物品的所有權人同意,屬於無償贈與員工的行為,取得該等少量的飲品並不會構成竊盜罪。
不過,公司原本表示的意思應該是數量不多,供員工自己在公司內部飲用,如果大量調製且攜出的飲品數量遠超過自用的數量,該數量可能會明顯超過公司表示無償贈與的範圍,則經提告仍會有構成竊盜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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