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福委會之法律性質

福委會之法律性質


黃OO 發問於 2020-09-25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問企業內部福委會法律性質為何呢?若未經登記是否即為非法人團體?若經登記即為財團法人?還是員工和福委會之間是委任關係?

勞工法令釋疑

瀏覽人數:6910

A:  您好:
關於企業內部福委會的法律性質,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福1字第19701號函:「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其原旨意在鼓勵各事業單位成立職工福利事業、積極照顧職工福利。既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因大量裁員至現有職工人數未達七人,可核定暫停職權運作。而由職工推選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職工福利金繼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所謂的非法人團體,係指一些未依民法規定辦理登記或依其他法規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一定的名稱及獨立的財產,則符合非法人團體的定義。
依內政部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內勞字第二四三八號函:「一、各事業單位遵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所組織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性質與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相當,自可申請法人登記,惟應注意申請時所必須具備手續;二、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法人登記時,應依法人登記規則備具捐助章程敘明財產來源,並檢附財產目錄;三、各級行政主管官署核發之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得視同法人登記所稱之『許可』;四、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得視為財團中所稱之『董事』;五、以上四項決定事項,請司法行政部通知各級法院辦理」記錄在卷。」
財團法人係一集合「財產」的組織,而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財團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捐助章程所揭櫫的設立目的,即該財團法人的目的,福委會之設置目的在於確保企業內部員工的權益,故其性質與財團法人相近,例外的是與一般財團法人解散時須將捐助財產返還給當地縣市政府有所不同,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所以福委會的存在本身,與員工與福委會的關係是不是委任的關係沒有關連性,而員工與福委會的關係也不應該用委任關係來理解。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