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健退未核實申報罰則?

勞健退未核實申報罰則?


古OO 發問於 2020-09-14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 您好!
因為本公司一直以來銷售人員眾多,
每月為銷售人員投保的級距需要一直調整,
現因會計單位計算去年的保費,發現有部分未核實申報,

想請問
1.勞保、健保、勞退有補繳應核實申報的年限規定嗎?
2.承1,未於年限內補繳,有無罰則?
3.如補繳金額過大能分期嗎?

保險 勞、健保相關

瀏覽人數:946

A:  勞保未核實申報者,勞保條例第72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上開規定的要件是事實發生即會受罰,因此只要申報不實,勞保局就可以處罰您短報金額的四倍,沒有後續補申報的問題。

勞工退休金未核實申報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規定如下: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同法第53條並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至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上述罰鍰均應依期限繳納,如果沒有繳納,主管機關會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您可以在行政執行階段與行政執行官協商分期付款。

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詢問。
本所部落格網址:https://asfreeagain.blogspot.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