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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帳之刑責


洪O 發問於 2020-09-11 | 南投 | 農、林、漁、牧業

Q: 與朋友合夥共同經營事業,都由對方記帳,今對方以理念不合為由欲退夥,想轉讓持有部分給我,請他提供帳冊及實際出資額等相關花費項目,後發現帳冊有異,例如還沒跟廠商清算的錢也記於自己實際出資額內,落差金額近二十萬左右,對方提供帳冊後想以實際出資額轉讓給我,因對帳後發現異狀尚未答應,這樣對方有構成刑法上的詐欺或偽造文書嗎?

背信詐欺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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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您好, 就您所述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商業會計法)的問題,您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財產權受損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有無告訴空間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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