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福機構
1.我準時上下班,下班忘記刷卡,忘刷於隔日補單,忘刷一次要扣100,被扣薪水是否合理?
2.因為原本是用打卡鐘上班方式,於8月正式改用指紋打卡,8月公人資有宣布若以補卡方式要扣錢(全勤獎金),但沒有與員工於勞動契約中以約定做修定與雙勞資雙方簽名,請問這樣扣薪是否合法?
A:
您好,感謝提問。
1.打卡只是雇主為掌握計算勞⼯⼯作時間之⼀種⽅式,您若實際已出勤僅忘記打卡,又已依公司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就不構成法律規定的曠⼯條件(可以搜尋⾏政院勞⼯委員會80年9⽉24⽇臺勞動⼆字第24671號函釋)。
若您只是「忘記打卡」,但確實有準時出勤,您應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並證明當天有提供勞務,公司即應照實記錄您的出勤情形,不應扣薪。
⽽全勤獎⾦是以您的出勤狀況發給,即屬因⼯作⽽獲得之報酬性質,為⼯資範疇。
若您確實有全勤之事實,雇主卻未按期給付⼯資,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者,主管機關可對公司處新臺幣⼆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罰鍰。
2.《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出勤應打卡,根據勞基法法施⾏細則第21條規定,除了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事業單位還可⽤⾨禁卡、電腦出勤系統、⽣物特徵辨識系統,或其他可以如實記錄出勤時間的⼯具作為出勤記錄依據。
若您仍因勞動契約相關規定有其他權益受損,還請MAIL至chunghan.yang@dentons.com.tw詢問進一步協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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