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間平價連鎖旅館的店經理,發現櫃檯人員跟客人收480元,但是只入帳400元而且還同一間客人同一天兩次.
我有調閱監視器看到且聽到櫃台人員收客人住宿費用1400元.然後將一千元千鈔換成百元鈔後放在旁邊的抽屜.
而且誇張的是他給客人的房號跟我報表上顯示的人名不同,
最後要下班前趁大家不注意的時候再將百元鈔票塞進他的錢包,
下一班櫃台人員來上班時對點金額有出入,偷錢的櫃檯還跟來接班的人員說是經理欠櫃台錢,(根本就沒有這件事)
後來接班人員發現金額短少,偷錢那位櫃檯人員還支開準備接班人員.
下班時有把錢包帶走,我全都有看到監視錄影畫面.
因為他的這個人本身的態度非常囂張.
請問我如果要控告他,可以控告他甚麼呢?
謝謝
A:
您好,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敘述該名櫃台人員的行為涉犯刑法侵占罪
建議您可以蒐證後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直接向警方報案
另外得於刑事偵查中與對方調解,協商賠償金額
若協商不成亦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所取走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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