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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與資遣問題


沈OO 發問於 2020-09-08 | 臺中 | 其他

Q: 想請問
我應徵貴公司時是有供餐福利的,現在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不供餐扣餐費是合理的嘛?
我年資2年10個月,我在9/3提出離職,按照勞基法應20天前告知,應該9/23離職,可是公司卻直接叫我做到9/3,以後不用去了,我該如何保障?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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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勞基法上所稱之「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雇主對勞工提供勞務應為之給與,無論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即具工資性質。

您服務的公司,在每個月都有經常性的提供餐費,所以這個部分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

又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您的公司以您工作態度不佳為由,不供餐扣餐費,應該已經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如經勞工局稽查,可以對其處以罰鍰。您被扣的薪資也可以一併向公司請求。

其次,您提出離職申請,離職日期為9月23日,但公司在當天就叫妳不用再來了。根據民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您如果表示要繼續做到9月23日,但公司叫你不要來了,可以依照該條規定,向公司請求9月3日到23日之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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