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基準法: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您好,倘若復職後仍在勞務契約期間之內,雇主無故解雇,可以考慮就雇主違反勞基法事實向勞工局檢舉並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有無理由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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