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行政人員於月中離職前交接工作時,交付零用金一筆,並交付帳務明細一份,接手者於月底進行帳務核對時,發現行政人員經手之帳務有誤,零用金帳務與存簿帳務重複作帳,其重複款項並未歸還,與行政人員連繫後,對方表示想不起來這筆款項的紀錄,並質疑接手人在在接手後至行政人員離職前並未發現異狀,想問
一、接手人在進行職務交接後,未能立即發現帳務問題,在行政人員離職後3天才發現,此筆帳款的出入是由接手人負責還是前行政人員負責。
二、若公司向前行政人員提出「業務侵占」之訴訟是否成立。
三、前行政人員表示若真有問題,可以扣薪,公司若扣薪,是否違反勞基法
A: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侵占罪)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端視內部規定為何。
2.可能成立。
3.兩件事件各自獨立,不可假此理由扣薪。
4.有無刑事答辯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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