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題意,若交易之賣方當事人已無法提供黑色手機套的情況下,則買方可否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一、原則上,依雙方買賣契約的標的,應該是黑色手機套,不是白色的,而「顏色」是買方於買賣契約意思表示重要之點,也就是說雙方契約合致的是「黑色的手機套」,買方提供白色的是不符合契約約定。二、若賣方已無法提供買賣標的物,買方也催告了,之後買方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賣方應返還價金,不得要求更換同價值其他商品,因為雙方未有如此約定。三、依題意賣方應屬企業經營者,因此,買方可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向業者提出申訴,要求退款。四、若賣方不同意退款,得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供予參酌,謝謝!
(參考資訊:消費者保護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其次,同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