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全部是公司股東,公司將被併購了(除了董事長/副董事長,其餘員工全部留任)
其中20% 併購金額取決於併購後3年內是否達到協議的業績,才能依達成比例給付,10% 併購金額於併購滿3年才給付。
公司要交割將離職的員工簽放棄拿20% 併購金的權利(原因是已離職,3年內沒有努利貢獻)。
但又有一些人不用放棄20% 併購金,例如:
1. 簽併購合約時 基於未來運作需求,交割前就被資遣的員工
2. 董事長/副董事長,不會到交割後公司上班
3. 公司其他非員工的股東
請教上述要求交割時離職員工簽放棄20% 股金合法嗎?
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根據當初您們與原公司股權契約內容,併購公司應繼受其法律關係,若產生法律糾紛,您們可以考慮就相關權益先成立員工自救會,然後就相關權益,向前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提出團體訴訟,並且考慮假扣押以免對方脫產逃逸,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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