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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記錄調閱權


陳OO 發問於 2020-08-10 | 雲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勞工死亡,家屬向勞工原公司調閱勞工在職期間之出勤記錄,是否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司之營業秘密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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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此出勤記錄於勞工提出申請時,雇主應以書面方式提出。但勞工過世之後,勞動契約關係消滅,此項申請權利恐無法由家屬繼承,因此家屬提出申請,原公司有權拒絕提供。
此部分應無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營業秘密的問題。

A:  您好: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亦即,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係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之資料。且「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定有明文。

2.所以,假如勞工死亡,其個人資料已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客體,該勞工之家屬自得向原公司調閱該名勞工生前之在職的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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