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個人從事歐洲保養品代購,販售於網路平台,近期被台灣代理商告知商標侵權,因為台灣代理商有註冊品牌中文名稱,由於我已經代購一段時間,並使用該名稱販售商品,我沒有使用原廠或是代理商圖片和產品敘述,想要詢問我是否真的有造成侵權呢? 以及對方真的可以透過訴訟要求我賠償損失嗎?
A:
您好: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本文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該條文為商標權「耗盡原則」之規定
除非您有將該公司商標於廣告或其他文宣中使用
否則販售代購商品的行為並不會侵害台灣代理商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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