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您好,想詢問以下問題:
1.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上限為50人,是指持有普通股或特別股的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人數總和不超過50嗎?
2.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同樣是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3.A、B兩人成立甲公司(閉鎖型),兩人各持有50% 普通股,並找來其餘48人認購特別股,
如有第49人想入股,是否可以另外成立乙公司(閉鎖型),
以換股的方式1股甲公司特別股換1股乙公司特別股,
之後再讓第49人認甲公司/乙公司的特別股,此舉是否可行?
※乙公司可能由A或B或甲公司獨資設立
謝謝律師!
A: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謹回覆如下,謹供參考:
1.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上限為50人,是指持有普通股或特別股的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人數總和不超過50嗎?
依據公司法第356-1條文義,50人的計算,解釋上應包括股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若 貴公司仍有疑義,建議可致電或函詢經濟部商業司確認。
另外,50人的計算,依據經濟部公布的問答集,包括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
2.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同樣是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可以。
依據經濟部105年2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04150號函:「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仍屬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未規定事項,仍應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辦理」。因此,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另一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屬於公司之轉投資,應適用公司法第13條之規定。
但依據第13條第2項,公司之轉投資總額,原則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的40%,除非公司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
3.A、B兩人成立甲公司(閉鎖型),兩人各持有50%普通股,並找來其餘48人認購特別股,如有第49人想入股,是否可以另外成立乙公司(閉鎖型),以換股的方式1股甲公司特別股換1股乙公司特別股,之後再讓第49人認甲公司/乙公司的特別股,此舉是否可行?※乙公司可能由A或B或甲公司獨資設立
關於「1股甲公司特別股換1股乙公司特別股」的描述尚非十分清楚,但請注意:
一、若甲公司及乙公司係依據公司法第156-3條進行股份交換,則係2間公司分別取得他方股份(並非該第49人取得股份);
二、甲公司及乙公司為二間獨立公司,若第49人持有乙公司之股份,就只能受分配乙公司的利益,反之亦然;
三、依您的描述,甲公司已有50名股東(2名普通股股東、48名特別股股東),因此,無論任何人(包括乙公司或任何人),經由換股或任何其他方式,再成為甲公司的股東,均可能違反公司法第356-1條50人股東人數上限的規定。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且僅為撰文律師個人為履行公益社會服務所無償提供之個人意見,不代表任何法律事務所或組織之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諮詢,撰文律師及任何法律事務所亦毋庸為上開說明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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