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大學畢業時與同學一起合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股東合計10位,資金是採取私下募資的方式)
而我是監察人,近期因想考取國營事業所以想解除此身份並將股份轉讓(可能會轉給與公司無關的第三人,我弟弟,不知是否可行?)
如果想解除監察人身份的話是轉移全部股份給我弟就會解任了嗎?還是只能夠跟公司請辭監察人?
A:
1.按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可見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可見監察人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得隨時與公司終止委任契約,其辭任並不需經公司之股東會之同意。
2.再按,「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所以,您想要解除監察人之職位,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只要向公司為終止委任之意思表示即可。至於你是否將股份轉讓,依您的敘述,您的公司目前有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可推知,您的公司應該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所以沒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有關監察人持股轉讓之限制,應適用公司法的規定,您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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