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市政府舉辦活動,因工作需要參與其中,當下拍了照片做紀錄,但放在公開的facebook粉絲專頁上面,有侵犯到個人肖像權嗎?
A:
您好:
1.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肖像權保護之範圍,非以自己的肖像完全不被他人所使用,而係保障不受「不當使用」。所謂不當使用,包括諸如商業牟利、人格貶抑或使人發生錯誤之評價等。單純肖像遭人拍攝或運用,未必成立侵害。
2.所以,您在參加市政府舉辦公開活動所拍的照片,而上傳到公開的facebook粉絲專頁上面,係使用公開活動之人的肖像,除非您有「不當使用」,並使他人的形象或人格評價受到不當之處分或扭曲,否則尚不致構成肖像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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