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其他十餘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我的持份比例很小。
之前我收到存證信函,是其中幾位合計持份比例超過三分之二的共有人發出通知,表示將在該筆土地之整體設定地上權,為期20年,並要求各共有人持土地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前去領取分期給付的地上權土地租金,若不前去領取則租金將依法提存。
我雖然不同意這個地上權的設定,但查看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覺得似乎無法反制,我想採取的行動是:
我對這個存證信函不予回應,讓我依法應得的租金由出面設定地上權的其他共有人逕行提存(每期租金金額很少,因為我的持份很小,每2個月分期前去領取非常瑣碎麻煩),以後累積到一定數額後我再前去提存所請領。
請教律師:我的因應方式,在法律上是否會對我自己造成不利益?抑或是有其他更理想的處理方式?
謝謝解惑。
A:
您好: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提存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依上開規定建議您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辦理領取程序
避免因超過時效而歸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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