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方為進口商,使用修改後的invoice(A) 申請進口許可並提供給海關做為報關文件使用。但海關質疑invoice (A)的真實性,遂將貨物先放行,並送查價。
查價官員詢問原廠,原廠告知invoice (B)才是真正的文件。
我司事後提供我方開立的invoice ,並有原廠業務主管簽名的文件(C),用來說明invoice(A)可做為報關文件的補充,但未獲查價官員認可。
以下說明上述文件的關聯性:
invoice(A):修改過的文件
invoice(B):原廠的文件
上述二張invoice總額相同,僅各品項單價不同,無逃漏稅事項。
文件(C):具有我司與原廠業務主管都簽名文件,用來解釋invoice(A)(B)單價差異。
請問,是否以上構成偽造文書?或有任何刑事責任?煩請回覆,謝謝。
A: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
就上所述,應說明invoice(A)以及invoice(B)雙方關係為何,關係為何,為何當初不透過invoice(B)報關,就其性質是否足生破壞文書公共信用,是否有意圖以此方式減低繳納稅額,相關事證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確定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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