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友人有天找我分享一個不錯的投資平台,說是國外的投資平台,後來我跟他一起把錢投資進這個網路平台,他是利用數字貨幣如比特幣 乙太坊那些來賺取利潤。投資人想辦法在網路的數字資產交易所(像證卷所)買比特幣或乙太坊那些,購買後投資者必須轉到那間公司的平台地址裡,然後開啟每日收益的選項,此時隔天這平台個人帳戶就會有數字顯示,每日都有,號稱每月8% 利潤。
而且這平台定一些福利規則,找第一個人進來投資平台為(第一代),推薦人可以每個月領第一代的100% ,如投10萬一個月8% =8000,推薦人每月領8000的傭金,而我朋友拉我進去,我就是他第一代賺傭金。
4個月後此平台關閉轉出功能,之後又把比特幣等等的貨幣轉換成他們自創的虛擬貨幣,導致我們花錢買的比特幣變的沒有價值。
後來官網也關閉了,粉絲頁也停擺了,只剩下無數的受害者到現在不知道該怎辦。
我想問這該如何處理?
我朋友拉我進來這個平台,請問他有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嗎?
A:
您好:
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125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依您敘述網站方除涉及刑法詐欺罪外,尚有涉及違反銀行法之規定
您得具狀提出刑事告訴,但若網站方設於國外,可能較難以追查
另外朋友若僅是介紹,並非與網站方有共犯關係
則朋友應無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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