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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及扣薪水


林OO 發問於 2020-07-12 | 彰化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請問 本身從事化學運輸半年但有14天前提出離職.問題來了就是剛進公司有簽合約就是接車前的訓練費要扣一個月薪水跟離職前一個月要提出離職. 想問這樣合法嗎?有何方法可跟公司溝通。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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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就公司要求員工應於離職前1個月預告的約定,依照民國88年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該規定因牴觸勞基法而無效,應回歸法條規定之預告期間,即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故您於14天前預告並無違法。

再者,就訓練費用賠償之部分,實際上應依照您和公司約定之具體條文判斷,若是約定員工受訓後,未於該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就須負擔違約金,該約定即屬於勞基法第15-1條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若未符合該條法規要件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約定。至於雙方若是約定所有員工皆須負擔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訓練費,要注意的部分即為未經您同意,公司不得將該筆費用自當月薪水中扣除,而應另外向您請求返還。從而,若公司於您提出離職後逕自扣發薪資,您得蒐集相關證據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自身權益。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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