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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三個月離職

未滿三個月離職


琳O 發問於 2020-07-1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工作未滿三個月,員工口頭自提離職。請問僱主可以請其於所提離職日前終止工作嗎?並且員工於終止工作時,辦理離職手續。請問是否視為同意之意呢?感謝您。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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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所述,雇主請其員工於所提離職日前終止工作,解釋上可能構成「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亦可能構成「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究竟會構成那一個情況,須依照實際狀況及證據認定。例如,假設有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書經勞雇雙方簽名,且載明員工自雇主所希望之日離職,則應可認為是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又,勞雇雙方間的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亦有效力(註一),但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文書記載經過,並由雙方簽名確認。

至於「員工於終止工作時,辦理離職手續。請問是否視為同意之意」一節,與前述相同,須依照實際狀況及證據認定,建議以文書記載經過,並由雙方簽名確認,以免產生不必要之爭議。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255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8樓之2
Tel: (04) 2265-7256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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