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若董事會決議,經理人之報酬授權由董事長決定,是否會違反公司法第29條呢?
本人看法為
既然公司章程無較高之規定,則董事會應確實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執行決議
若可將其授權由董事長決定
則是否經理人之委任、解任亦可授權董事長決定?乃不符公司法第29條之意旨。
謝謝您的回覆
A:
蔡先生您好:
首先要說明是,經理人的定義。公司法上所謂的經理人,一般採形式認定。亦即經辦理公司登記或經公司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人,才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
其次,經理人之報酬董事會可否授權董事長決定的問題。主管機關傾向否認的看法。下列函示可供您參考。
「 按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且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
定,公司法無強制規定之必要,又其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
任之,而其是否登記,允屬對抗要件,合先敘明。至於經理人之報酬,係指經理
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除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外,應依本法第2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之決議行之。(經濟部九五、四、一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四二六00號函)」
原則上,經理人報酬屬於公司治理的範圍。現代公司內經理人日漸增多,且經理人薪酬與公司績效及內、外部競爭關係密切,決定公司經理人薪酬的方式,因公司因產業因發展階段而異,似無推諸四海可行的標準。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薪酬需經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是否有助於公司治理或經營績效的提升,不無再討論的空間。
以上看法供您參考。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