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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培訓合約 反悔 正當性


張OO 發問於 2020-06-2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最近在PTT上看到一個應徵"運動按摩師"的資訊。本身有相關背景,也有興趣於是應徵了。
該公司回覆需受訓16小時並通過考核始可開始工作。第一次受訓課程前告知不需繳交費用,就去上了,當時只覺得不收費可以聽聽看。第二次課程開始之前,該公司發了培訓合約書,大致是寫說受訓完需工作至少半年或者150小時以上,否則會轉為客戶,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當時因為人都已經到了,基於想學習專業技能的心態也就傻呼呼的簽了。
第二次上課後,我覺得與我的認知有落差,並不覺得這個課程是設計給培訓專業按摩師(兩堂課都是一般客戶即可報名的課程),且繳交心得後所得到的回覆讓我覺得我與此公司的理念與期待很有落差,萌生了退出的想法。但已簽了培訓合約書,網頁上查看兩次課程費用總共是一萬五。
想請問這個合約書的合法性,我是否有合理性及正當性不付這個變相的違約金,或者可負擔部分即可?
受訓內容同為公司販賣的商品,並非外部訓練。
並無勞動契約,培訓合約書並未雙方各持一份。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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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民法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即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法院酌減。
況查,因契約均係由公司事先擬定,並於簽訂前已大量印刷完成,大量使用於同類之勞動契約中,顯然未經兩造個別磋商,您為求工作與繼續被聘僱,僅得接受其中不平等條款,無法要求契約內容有所增減,應屬定型化契約無誤。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契約條款如顯失公平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另勞基法第15條之1 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亦可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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