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打擾了,這邊想向你請教一些問題????????
在網上有買賣糾紛
我是做代購的,10天截止一批團務,對方6/5截止的那批沒有付款,但之前的有
這邊有開群組,裡面有群規也有公告所有商品的消息,包刮到貨後需要補款國際運費,先補款再出貨這個事情是群規大家共同約定的,對方也有留言回覆表示同意
如今對方自行退群,沒有任何說明,那我在臉書社團上公開他的臉書.Line封面截圖跟聊天記錄犯法嗎?
如果對方要提告我損害肖像權會成立嗎?
A:
您好,肖像權在我國並無法律明文,然而一般大多數之見解仍會認為肖像權是法律上的權利,屬於民法上人格權之範疇。假若對方認為其人格權中之肖像權被侵害時,在法律上可以請求排除、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然而,就一般情況而言,除非是名人、明星等身分,否則通常大多肖像權侵害不會/或難以舉證有何財產上價值之損害,而非財產上之損害之請求如精神損害、慰撫金,除須有舉證外亦須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所以,對方若是主張其肖像權被公開而有權利被侵害,請求賠償時,需有相當的受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之舉證,是否成立?仍須個案認定。
惟除肖像權外,就您提供的事實來看,亦有可能涉及個資法的問題。因為在個資法規範下,若對他人的「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者,在蒐集、處理與利用的過程中,必須「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條參照)。除非兩造已經事先達成,在何種特定情況,得以如何公開或處理何種內容個人資訊之合意或約定外,若是直接在沒有約定的情況,逕自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可能就有違反個資法所要求之原則性或者特定的保護規定之虞,行為人可能就要負起損害賠償等責任,不可不慎。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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