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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聘僱契約中記載「必得在約滿前兩個月前提出離職,若不符合規定雇主有權扣除薪資及要求100萬元的違約金」問題大至回覆如後,供您參考:
一、首先,依據您所述,公司與您自108年起連續3年簽署三次勞動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準此,您與公司間所簽屬者雖為一年一簽之定期契約,然依勞基法之規定,應屬不定期契約合先敘明。
二、再者,依據勞基法第條16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三、綜上,依前開規定您任職期間未滿3年,依法應於20日前預告雇主即可,您與公司契約約定之「必得在約滿前兩個月前提出離職,若不符合規定雇主有權扣除薪資及要求100萬元的違約金」恐有違勞基法強制規定之虞,恐有無效之情事。
謹提供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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