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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相關事宜


吳OO 發問於 2020-06-18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我司是美容spa業者,今日遇到消費在一個半月前購買50000療程及贈30000萬點數和市價2679商品,此課程尚未操作店家也無賺錢下消費者想退費,我方願意退費但是否能扣除消費者原先分期利息及刷卡的手續費用和消費者已經帶回家的贈送商品市價金額,請問這樣作法可以嗎?有違反消保法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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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行政院頒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第十一條(實施前,消費者在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之內容為:「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可見,關於實施前客戶任意解除契約時,是否可以扣除手續費,要看當初貴公司跟客戶簽訂之契約為準,若有規定解約之手續費時,返還時才可以將手續費扣除。

然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未規定贈品,僅有對於「附屬商品」的部分有所規定。假若定性為贈品,回到民法的規定,此種情況應可視為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方得於受贈方不履行其負擔時撤銷贈與,並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惟原則上應以原物返還為原則,只有在依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例外償還其價額。

參考法條
一、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二、民法第412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三、民法第419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四、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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