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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未到期 老闆提前請你走人


黃OO 發問於 2020-06-09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當初有跟公司簽訂一個合約
內容就是要任職滿四個月
若提前離職需要支付3萬的培訓費
但是培訓是的確有
我在6/8跟老闆提出離職
希望做到合約到期那天(6/18)
但是他在今天早上(6/9)就說我做到今天就好
但是我問說那合約還沒有到
但是老闆說他在處理
那這樣還需要支付那違約金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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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那麼最低服務年限4個月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契約條款。但是,即使這樣的契約條款有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4項之規定,您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的終止,雖然是在最低服務年限4個月屆滿前終止,但是這方面的終止事由與終止權的行使,是雇主單方面發動並提前終止,並不可歸責於您本身,所以關於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責任,或者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您都不用負擔。
如果您與雇主之間就此部分無法達成共識,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您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申請調解。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4)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
(1)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2)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3)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4)第1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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