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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訪客出入強制押證件


詹OO 發問於 2020-06-08 | 臺中 | 其他

Q: 請問大樓住戶朋友拜訪及進出,管委會強制要求進出的訪客留姓名、電話、事由以及押證件在管理室
有無違反個資法?
還是管委會有權利要求呢?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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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 法律明文規定。…5、 經當事人同意。6、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而管委會對於進出該社區之訪客,要求提供姓名、電話、證件等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上開要求,法務部民國106年5月10日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函說明如下:「本件社區保全人員為執行『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代號 116),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不論其係依『社區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條第 12 款規定參照)或『管理委員會指示』,均非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法律明文規定』,自不得作為蒐集、處理社區訪客區個人資料之依據。又上開第 6 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本部102年1 月14日法律字第 10203500050號函參照)。本件社區保全人員前開門禁管制作法,係為維護特定社區安全,尚難認屬為『增進公共利益』。」因此,管委會若要主張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蒐集訪客資料可能有困難。

至於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該函釋說明:「縱經社區訪客同意而蒐集、處理訪客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故要求社區訪客出示證件換取社區門禁管制卡,應即能達到社區進出之安全管理,如另要求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以供社區建檔,似已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尤其於訪客身分已獲社區住戶確認無誤後,是否尚有必要對之拍照並建檔留存個人資料?不無疑義)。」從而,如依法務部之意見(此函釋意見尚有可詳加討論之處),建議一般社區管委會在與社區住戶確認訪客身分後,還是避免強制客戶留存個人資料,避免個資外流風險與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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