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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買賣糾紛


沈OO 發問於 2020-06-07 | 屏東 | 其他未分類業

Q: 近期將我的機車以網路上拍賣掉,當時對方也有來看車試車,看完就說好要了,而過戶完成後,對方來牽車,騎了快兩個禮拜多後,打電話給我說車壞了,對方說了損壞的物品,都不是在試車看車時我有告知對方的零件物品要更換的零件,而是其他消耗品,對方要我處理,當時我們也沒簽任何協議書,
這樣我有需要負責嗎?
而對方說我不處理就要提吿,我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公平交易法

瀏覽人數:1441

A:  您好: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依上開規定,若機車損壞的物品是於買賣當時就存在
對方得要求您賠償該部分瑕疵
但如果是於交車後所發生,則需由對方自行負責
您若您認為您無須負該部分責任
建議您得不予理會對方,或請對方自行向法院提告
對方提告後必須自行舉證該零件損壞是於買賣當時就存在
否則其訴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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