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依上開規定,若機車損壞的物品是於買賣當時就存在
對方得要求您賠償該部分瑕疵
但如果是於交車後所發生,則需由對方自行負責
您若您認為您無須負該部分責任
建議您得不予理會對方,或請對方自行向法院提告
對方提告後必須自行舉證該零件損壞是於買賣當時就存在
否則其訴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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