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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拆夥、資遣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0-06-05 | 臺北 | 製造業

Q: 一位親戚成立有限公司,找5位親戚朋友合夥
其中一名是合夥兼員工,緣由前兩年該負責人召集所有合夥人表經營不善,逼迫合夥人退股,該負責人將所有股份納入個人名下,表他買下。該有限公司僅剩兄弟兩在該公司上班及弟弟老婆、小孩,現今疫情關係該負責人又因公司經營不善為由,已經將老婆,小孩資遣,但仍在公司上班無打卡,該負責人言語告知合夥兼員工先以無薪假共體時艱,但不通報,員工表不同意需依照程序處理。負責人及太太惱羞成怒言我現在就資遣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該員工如往日依舊上班打卡,長期忍受這對夫妻言語霸凌,直到5月負責人說公司經營不善要清算,但不通報及不退還投資金額,另外該負責人表拆夥並先成立新公司,再來資遣該名合夥員工。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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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您好:

1.若雇主有違反勞基法事實,可向勞工局申訴並且申請調解,並且請求雇主給付薪資。

2.合夥事業解散,並須結算事業資產負債,再依比例分配給股東,惟若負債大於資產,各股東自然必須依比例負擔債務。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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